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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2-11-22 23:56:04   浏览:2382次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汲取神木市百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沟煤矿“1·12”重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中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做好整改,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各类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整治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19年6月底。

二、大整治重点内容

(一)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聚焦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出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我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重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附件1)开展集中整治。

(二)全面整治重大隐患。在对重点整治清单所列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9类重大隐患和问题,对全省各类煤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1.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问题;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问题。

2. 采用房柱式、硐式等淘汰工艺开采或以掘代采问题;使用非防爆车入井,在采空区复采或开采保安煤柱问题。

3. 假工作面、假密闭、假图纸、假数据、假整改、超层越界、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等问题;2018 年以来超能力生产问题。

4. 以改造为名违法生产、超工期建设、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问题。

5. 违规多头多面采煤和掘进施工问题。

6. 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井下作业问题。

7. 未严格按程序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未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问题。

8. 榆林市违规“明盘”开采煤炭问题。

9. 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问题。

(三)扎实开展安全“体检”。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安委办〔2018〕26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全省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的通知》(陕安委〔2019〕1号)精神,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入井人数多等6类高风险煤矿全面开展安全“体检”。

三、大整治工作安排

安全大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集中整治问题阶段(即日起至4月15日)。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牵头,对《重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指出的隐患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集中整治,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制订详细整改工作方案,严格抓好落实。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

1. 省政府成立由省应急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组,对各地政府和有关煤矿企业组织开展安全大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同时,省应急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榆林市“明盘”开采问题全面核查。陕西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全省65处高风险煤矿开展全面“体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问题全面核查。

2.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煤监、自然资源、公安、电力等单位和专家,分别成立若干专业排查工作组,对照《煤矿安全大整治排查表》(附件2),逐矿进行排查,对排查和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一矿一策制订整治工作措施,并严格监督煤矿落实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取缔关闭、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措施。设区市政府负责市管煤矿,境内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煤矿,以及涉嫌超层越界开采、责令停产停工、长期停产停工、已明确关闭等煤矿;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安全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市政府排查范围以外煤矿。

3.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9类重大隐患问题和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上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逐条登记造册,严格整改落实。大整治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监管权限报送市级、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中省煤炭企业集团要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排查,负责重大隐患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三)巩固整治成果阶段(6月1日至6月底)。

1. 各煤矿企业对照安全大整治查出的问题隐患,持续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防措施建设,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长效机制,严防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2. 各级整治工作组开展安全大整治工作“回头看”,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问题隐患整改和企业预防措施制订落实情况。

四、大整治工作措施

(一)停产停工整治一批。对存在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煤矿、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煤矿、排查整治工作不严格不彻底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组织采取限制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落实盯守监管责任,确保停实停死,严防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行为。

(二)关闭淘汰取缔一批。对列入今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一律停产停工,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过渡期”“回撤期”,由县(市、区)政府负责,6月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屡次超层越界开采和资源枯竭无法正规布置工作面开采的煤矿等,一律依法纳入关闭煤矿名单,坚决关闭退出。

(三)严厉惩处问责一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涉嫌超层越界开采、“黑口子”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2019年再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停或撤销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执业资格;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检查执法不严格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全省通报,并对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问责;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倒查安全大整治工作责任,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挂牌督办曝光一批。对安全大整治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煤矿由设区市政府公开曝光,并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对整改落实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严肃查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存在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提级督办,在省内主流媒体公开曝光,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五)集中整治渭南市48处地方煤矿。渭南市要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8〕77号)要求,完善细化48处地方煤矿关闭退出和集中整治计划,严格依法查处以改造为名非法违法生产、超工期建设、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加大安全保障能力低、资源枯竭、“马拉松”式改造煤矿的关闭退出力度,2020年底前地方煤矿数量保留在30处以内。

(六)彻底整治榆林市“明盘”项目。榆林市要尽快制订境内“明盘”项目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分类限期彻底整治到位。对各种以整治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项目要全部关闭复垦,对保留的火烧区治理项目,要经市政府组织复审同意后,按露天矿要求完善设计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生态环保工作要求,严禁开采煤矿边界煤柱、保安煤柱。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防引发事故。

(七)强化安全包矿盯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2018〕77号)要求,至2019年全国“两会”结束前,安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带队,对辖区内民营煤矿每矿派驻3至4人,严格落实盯守包矿责任和措施,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引发事故。

五、大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大整治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坚决扭转安全被动局面的重要手段,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问题,完善细化整治内容,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夯实安全大整治工作责任,由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煤矿安全大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排查整治结果负责;排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排查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整改工作负责。

(三)严把复产复工关口。各市、县(市、区)要严格复产复工环节排查整改、验收报批、审查签字等程序。对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要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和市管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整改方案、县(市、区) 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并报省应急厅和陕西煤矿安监局备案后方可复产复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变通代签,对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甚至引发事故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畅通问题线索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煤矿安全大整治问题线索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职工、群众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问题和隐患,多途径了解掌握问题和隐患线索。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本市安全大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五报送省应急厅、陕西煤矿安监局。

附件:

1. 重点排查整治问题清单.pdf

2. 煤矿安全大整治排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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